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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科技大學113學年度產學攜手專班招生簡章摘要

 

壹、依據:

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技(一)字第1100170900號函核定之「萬能學校財團法人萬能科技大學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招生規定」訂定。

貳、報名資格:

本專班以招收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畢業,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者,其詳細報考資格如下:

一、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專業群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專業群科畢業者。

(三)教育部核定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高中(部)」者。

(四)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進修學校專業群科畢業者。

(五)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專業群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專業群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六)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七)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學歷(力)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普通科畢業,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資賦優異考生,持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九)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進修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十)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十一)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十二)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校學歷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認者。

(十三)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資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十四)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二、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1.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3.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1.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1.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十六)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七)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14日臺教技(二)字第1030064140號函,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職)普通科之考生,須取得有關學歷(力)證件滿1年以上,始具報名本招生之報考資格。【包含學歷資格(八)至(十二)項,同等學力第(一)項第3款】

四、凡符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學力鑑定通過證書或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及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或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之上述同等學力條款考生,須取得有關學歷(力)證件滿1年以上,始具報名本招生報考資格。【包含同等學力第(五)至(八)項】

叁、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

二、報名方式:

(一)通信報名:

請將報名資料以限時掛號寄至「萬能科技大學航空維修與製造產學攜手專班招生委員會」(本校地址:320313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號)。

(二)現場報名:

請備妥報名資料於報名期限內,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2:00,下午13:00~16:40)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報名。

三、報名手續:

(一)採通信報名者,請將應繳資料依序裝入報名信封內,以掛號寄交本校;採現場報名者,持應繳資料至現場繳交。

(二)應繳資料:

1.報名表(如附件一):考生須詳實填寫,並經本人簽章。

2.學歷(力)證件影本:黏貼於附件二(應屆專業群科畢業生若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請繳交學生證正、反兩面影本(六學期註冊章應清晰可辨),待錄取報到時,仍需繳交學歷證件正本)。

3.自傳及讀書計畫:請以中文撰寫1000字以內,敘述個人背景、求學動機、求學期間之讀書計畫、未來展望,格式如附件三。

4.家庭經濟弱勢資格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選繳)。

5.報名費:新台幣500元(中低收入戶考生檢附證明繳交200元)。通信報名者限用郵政匯票(受款人:萬能科技大學),現場報名者,繳交現金。

四、注意事項:

(一)低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檢附考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者,低收入戶免繳報名費;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繳交200元。

(二)通信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考生如因表件不全致延誤報名,或因資格不符未能完成報名者,所繳資料及報名費概不退還。

(四)已參加當學年度科技校院各入學管道及大學、科技校院轉學考並獲錄取者,若經本招生錄取,於入學前須繳交原錄取學校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錄取生報到後,除向本校申請放棄甄試錄取資格外,不得報考當學年度各類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否則一經查明,即取消錄取資格。

(五)報名人數不足最低報名人數20人,得經招生委員會決議停招本專班,辦理報名費退費。

肆、招生班別:

專班名稱

航空維修與製造產學攜手專班

精密機械產業製造技術專班

系組

航空光機電系

精密機械與工業工程系

招生名額

30名

40名

修業年限

四年(113-116 學年度)

上課方式

每週上課兩天,每學期上課18週,上課地點:萬能科技大學

修業規定

學生修業採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以4年為原則,所修學分總數至少須修滿128學分

學雜費

學雜費等各項收費均依教育部規定辦理,請參閱本校首頁網頁底部點選『校務及財務資訊公開專區』→『財務資訊』→『學雜費收費標準』查詢。

住宿費

依學校公告為準

系組聯絡電話

電話:(03)451-5811 分機 74000、74001

電話:(03)451-5811 分機 61000、61001

合作企業

1.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分公司

2.華夏航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分公司

2.映象有限公司

3.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岳峰工業有限公司

6.瑞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11.復盛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13.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健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5.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6.永揚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伍、甄選方式

一、成績採計航空維修與製造產學攜手專班以面試成績占70%,書面資料審查占30%精密機械產業製造技術專班成績採計以面試成績占60%,書面資料審查占40%,總成績為面試與書面資料審查成績之和,得分取至小數點第2位(第3位採四捨五入)。

總成績=總分(面試成績+書面資料審查)×(1+經濟弱勢子女加分比例)

備註

家庭經濟弱勢資格:

(1)各縣市及鄉鎮市公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印本。

(2)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非自願離職失業期間連續且超過1個月以上,檢附非自願性離職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站(中心)開立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或「失業認定聯」為認定標準】。

(3)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遇重大變故導致家庭經濟來源有困難者,須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重症醫院證明或重大傷病卡影印本。

(4)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收入新臺幣70萬元以下者,檢附國稅局出具之家庭年所得證明文件。

二、錄取規定

(一)本甄試最低錄取分數由招生委員會召開會議訂定之,以總成績排序,先錄取正取生至額滿為止,餘為備取生。正取生報到後若仍有缺額,得由備取生遞補。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雖有名額仍不予錄取。

(二)總成績相同時,依(1)經濟弱勢子女加權計分比例(2)面試成績(3)書面資料審查成績依序參酌,以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三)錄取生須簽訂「產學攜手合作教育工作契約」,範本如附件四,方為正式錄取生,未經此程序者,不予錄取。

陸、面試時間、地點;

一、面試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

二、地點:萬能科技大學(詳細試場分配將於面試前一天公告於本校網站)。

三、面試注意事項:

(一)考生應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依照指定時間及地點參加面試。

(二)面試當天未到,視同自願放棄面試資格,事後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行面試。

柒、成績查詢及複查:

一、成績查詢: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

查詢網址:https://saip.vnu.edu.tw/admission

二、考生對成績如有疑問,可於辦理傳真申請複查,逾期恕不受理。

三、申請成績複查時請填具附件五「複查成績申請表」傳真至03-4531300,並以電話確認複查結果,電話03-4628654。

四、未經錄取之考生,經複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捌、錄取與報到

一、錄取名單公告在本校教務處招生專區網站。

二、公告錄取後,經審查發現與入學資格不符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三、錄取生應依規定日期攜帶學歷(力)證件正本,至本校辦理報到。

報到日期請參閱招生重要日程

四、錄取生於事業單位及本校均完成報到手續後,始成為本校113學年度「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專班學生,並據以辦理就學、緩徵及各項補助事宜。

五、未依規定時間及規定事項完成報到及註冊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考生對甄選結果認為有損其權益時,得依本校考生申訴處理辦法(如附件六)向本會提出申訴。本會接獲申訴後將由委員會相關人員討論研議後函覆,申訴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二、本招生係由本校與合作廠商共同合作開辦,考生經錄取後,必須與合作廠商簽訂學生教育訓練契約。契約內容有關之權利義務及履約規則,由本校與合作廠商共同議訂。

三、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若相關法令規章未明定,仍造成疑義者,由招生委員會研議方案,經主任委員批核後施行之。

四、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

(一)學生於分發至合作廠商後,因不適應、不適任或其他原因中止實習,學校處理機制為:

1.學生無意願繼續參加本專班而自行離職者,依其意願輔導其轉學(四技學制需修業滿一年始得參加轉學考試)。

2.學生遭合作廠商中止實習或合作廠商終止契約者,由系另外安排學生與本系共同參與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之其他合作廠商面試,若仍被合作廠商拒絕者,則由系輔導依其志願參加轉學考試(四技學制需修業滿一年始得參加轉學考試)。

(二)學生因喪失學籍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繼續學校課程者,學校得依其志願輔導參加轉學考試(四技學制需修業滿一年始得參加轉學考試)。但合作廠商依職場需求得予以繼續任職。

五、低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檢附就讀學期當年度期限內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一份。(其備註欄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學生身分證字號),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全額;中低收入戶子女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六。